一是实行军地领导问责制。各级军地主要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征兵工作的矛盾和问题,对完不成征兵工作任务或征兵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对主要领导问责。
二是建立最低优待金制度。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大学生学费补偿经费入伍时由省财政垫付发放,保证学生在入伍前就可以拿到学费补偿。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回原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四是在公务员、政法干警考录、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招聘安排专门比例招录退役士兵。
五是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年度征集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兵役登记、入伍预征、预先征集和征兵宣传等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六是省、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对固定人员,常年参与征兵工作。
七是以各地高中毕业生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情况合理分配征集任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教育水平较高的地区多征集优质兵员。
八是各级征兵办公室开设征兵办事大厅,实行体检、政审、审批定兵“一站式”服务,在征兵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社会监督。
九是兵役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治理论学习和学校教学计划。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院校全部将兵役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政治理论学习,每年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兵役机关要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和考核,对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
十是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应征公民两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不准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企业单位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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