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增值税起征点提高 近45万户个体纳税人受益


作者:杨 凌    时间:2011-12-17





12月16日,省国税局提供的消息,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11月1日起河南省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500元。

  为何调整起征点

据悉,这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为纳税人减负,为个体经济创造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近期受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及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与劳动力价格上升等因素,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尤其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冲击、影响较大。为此,国务院作出决定,加大财税政策对这部分弱小群体的支持力度,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就是其中举措之一。

  调整起征点意义何在

据测算,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河南省未达起征点户将新增28.9万户,全省有近45万个体纳税人将享受到免缴增值税优惠政策,约占全省个体纳税人的四分之三,预计年免缴增值税近11亿元。省国税局征管处负责人说,这将大大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其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为其创造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此外,小型微利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创造者,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已达3452.89万户,潜在劳动力市场空间较大。这次起征点调整,不仅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也有利于扩大就业、推动下岗再就业及鼓励个人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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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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