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张军经中间人介绍,与孙伟订立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张军带领工人为管城区一村小学建围墙。然而当墙将要建好时,双方就工程劳务结算标准产生异议。张军称建墙应按照每平方米38元结算劳务费,孙伟则称应按每米38元结算。后张军多次催促孙伟付清工程款均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
管城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张军的经济条件有限,若是申请司法鉴定的话,可能就是一笔不少的费用。法院若是机械办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于是经综合考虑后,法院决定尝试委托社会调查员对建墙这样的工程,在日常是按何种标准进行结算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
12月15日至12月19日,由6名经验丰富、资深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三组社会调查组,先后到施工工地进行走访、咨询,并详细对承包工人就建围墙的承包方式、施工人员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结合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二被告签订的协议和日常用工劳务费用支付习惯认为:原告所述每平方米38元更符合事实,被告孙伟应当支付工人的劳务费。法院遂当庭判决被告孙伟支付原告张军劳务费65721元。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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