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政协委员联名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列入政府考核


作者:郭富收 韩天旭 李雅静 宋晓珊    时间:2012-01-13





工资问题一直纠结着工薪阶层的心,政协委员建议,我省不仅要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而且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开一次会集体协商工资问题。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期间,马露霞等12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协同推进的提案。

提案内容

“集体协商”中缺少相应协商主体

工资问题一直纠结着工薪阶层的心,近年来,河南也一直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两会”期间,省长郭庚茂在工作报告中说,落实国家调整收入分配的关系,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

省政协委员马露霞等12名委员联名提案说,我省自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到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形成推进合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上的沟通与配合。

对广大中小分散性企业及行业相近、工种相同的企业,虽然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有效覆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少相应的协商主体,使得这项工作很难实现应有的协商效果。

部分非公企业被动接受协商制度

由于缺少强制措施,部分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并不是自愿、自觉地接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是在以工会为主的各方积极推动下,被动地接受。

这样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外界的压力,工资集体协商会成为昙花一现,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将失去一个强有力的途径;二是广大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认识不够,容易流于形式,走过场。

从整体上看,工资集体协商还停留在表层,以企业的协商为主,并且协商过于格式化,一般仅限于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作为决定薪酬重要因素的劳动定额、劳动及行业标准制定,还没有合适的办法介入。

提案建议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定期研讨制度

提案认为,必须加强党委、政府重视程度,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联动,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提案建议,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定期研讨制度,要求各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全局问题,比如制定省内协商工作标准,强化政府目标考核,研究、制定、解决推动工作的瓶颈问题。

同时,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要求各地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政府督查室重点督查内容。

人社部门应每年开展集中劳动监察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要制定我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法规出台后,应每年年中、年末由各级人大、政协开展工作视察或执法检查。

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劳动用工年检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问题,每年开展1~2次集中劳动监察,解决盲点和履约监督问题。

国资委将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列入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考核目标,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全覆盖。

最后,各级工会、企协、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同时,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的协商引导和知识培训工作,共同商讨行业劳动定额,参与行业协商的推动工作。

新建商住小区要预留体育场地

提案人:民革河南省委

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期间,民革河南省委提交了《关于加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民革河南省委提案说,我国户外体育活动场所的建设与青少年的需求有很大差距,不仅缺乏足球场,而且篮球、排球、网球、游泳池等场所都比较缺乏。

尤其是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的缺失,导致我国青少年缺乏足够的运动,以至于身体素质下降,更有甚者,很多孩子转而沉迷网吧、电子游戏。

提案特别提出,教育部有关文件显示,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广大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

因此,民革河南省委提案建议,由政府投资,在城市社区、公园绿地、农村等地,增加适合青少年户外活动的公共场地,例如小型足球场、轮滑场等场地。

而且,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加大体育场馆的建设,在双休日、寒暑假对社会开放。

对于新建的商住小区,在设计规划中都要预留体育活动场地,并配备青少年体育活动设施。

民革河南省委还建议,单位的体育场所在节假日期间要对青少年开放。

此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游泳场馆,或利用河流、湖泊、水库建设一些天然游泳场,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救护。

禁止在道路灯杆及桥梁上设户外广告

提案人:省政协委员孔祥群古小六

前段时间,河南商报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受利益驱动,见缝插针,无管理、不科学等问题进行了报道。

针对户外广告设置比较混乱这一问题,省政协委员建议:出台符合我省实际和当前管理需要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规范我省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管理要求,提升设置档次和品位。

制定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户外广告集中整治活动,坚决拆除违反相关法规在交通设施、道路标志上设置的广告,以及影响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另外,禁止政府机关、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医院、事业单位等在各自办公楼体、楼顶设置或者经营各类户外商业广告,禁止在道路灯杆、桥梁上设置户外广告,从源头上根治户外广告设置乱象。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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