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意见》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年龄超过75周岁、拒不认罪或作无罪辩解、认知能力差、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为少数民族且不懂汉语等。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不满18周岁、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盲聋哑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在审判阶段,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重度残疾或限制行为能力、不满18周岁或超过75周岁、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开庭前拒不认罪、具有外国国籍、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系少数民族不懂汉语、认为量刑建议不适当等。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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