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文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货款,原则上从基层医疗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各地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同时,要求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对中标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可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对于不能及时配送的经营企业,情节严重的,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取消中标企业资格。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的统计显示,河南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门诊人次大幅度上升,次均门诊药品费用和次均住院药品费用明显下降,群众医药负担明显减轻。2011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人次与上年同比上升6.77%,次均门诊药品费用和次均住院药品费用分别同比下降17.75%和9.46%。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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