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将以法律形式解决见义勇为后顾之忧


作者:余嘉熙    时间:2012-02-24





河南将以法律形式解决见义勇为后顾之忧 诬陷见义勇为者将被究刑责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高级法院召开的“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案件专题研讨会上获悉,河南拟出台《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公民救助行为,切实解决好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意见》中明确:对于认定为救助行为,但由于救助人救助不当造成被救助人、第三人损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救助人的民事责任。对于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已经认定公民救助行为,但被救助人、第三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企图诬陷救助人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想让好人不沉默,除了良心和道德支持外,更要给好人以法律支撑。”与会的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见义勇为这一最能体现人类互助精神的善举也正在遭遇着尴尬,之前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凌华坤事件,恰恰反映出了在见义勇为方面法律保障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据介绍,河南此次即将出台的《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共19条,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其宗旨就是希望通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好这些涉及社会伦理、社会诚信、社会道德的见义勇为案件,进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对于公民因实施救助行为负伤、致残,或者赔偿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法院不仅要给予司法救助,还要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帮助救助公民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精神奖励。

“与其指责人们的道德水准下降,不如给予见义勇为必要的法律救济和物质保障,避免英雄遭遇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郑磊说,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于见义勇为者进行各种表彰,这当然有助于扬善惩恶风气的弘扬,但更重要的,是给予见义勇为者充分的权益救济与法律保障,让他们真正“有勇气、敢作为,后顾无忧。”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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