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办法》共24条,分别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原则、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保护范围的划定及公告、各类气象台站(包括区域气象观测站)保护标准的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在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各类台站的迁移、探测环境保护备案、罚则等法律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办法》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等气象设施;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擅自批准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此同时,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进行爆破和采石以及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拒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共有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119个,高空气象探测站3个,天气雷达站和多要素自动气象站1900多个。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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