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实施错案追责“终身制” 退休亦追责


作者:谢建晓    时间:2012-04-06





法官办错了案子,但当发现是错案时,当事法官已经升迁到别处或者已退休,很难受到相应的惩处,这种情况今后在河南将不复存在。4月5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党组正式发布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在全国开错案追责“终身制”先河。

追责为何要搞“终身制”

近年来,法院系统的错案时有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省高院党组决定在全国率先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对于办了错案的法官,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说,对于发现的可能构成错案的线索,即使当事法官已经调离或者退休,仍要接受组织调查,对于明确认定为错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促使法官小心谨慎行使手中的司法权。

错案标准如何确定

省高院纪检组长王宏昌说:“我们在错案标准的界定上力求严谨慎重、规范有据,既要防止法官违法、枉法去办错案,又要保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影响法官办案积极性。”

根据规定,各类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要追究办案人员错案责任: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等。

“终身追责”程序如何设定

省高院细化了追责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收集错案线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涉错案件的评查,并就是否构成错案及责任划分提出初步意见;案件是否构成错案最终由审判委员会确认;对确认为错案的,分别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追责。

出现错案可能涉及法院内部多个办案部门,为避免不知向谁追责的情形,省高院明确规定,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

“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人员,可给予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调其他法院或其他系统工作的,法院要向其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已退休的,应该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王宏昌说。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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