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租赁备案登记证 房屋不得出租


作者:于慧平    时间:2012-04-06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河南频道讯 (于慧平)近日,二七区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2〕12号),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工商、税务、建设、房管等部门,对规避管理和拖欠税费的出租房屋业主,在全区将开展房屋租赁清理整顿工作,加强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在设立、登记、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有关手续时,都必须有租赁备案登记证。

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应当依法公证;

5、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6、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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