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每年5月31日前,学校必须组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生进行兵役登记或核验。年满十七周岁的男性学生,根据本人志愿也可进行登记。
新生入学、毕业生发放毕业证时,学校应把《兵役登记证》作为基本资格审验,达到法定兵役登记年龄未参加兵役登记的男性学生,经教育补充登记后,再办理入学手续或发放毕业证书。经教育仍拒绝登记或《兵役登记证》上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结论的,新生不办理入学手续,毕业生不发毕业证书按肄业办理。
征兵开始后,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不按规定到县级征兵办报名应征的,视为拒绝、逃避征集,并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处理。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学校应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出现役后2年内。退役后选择复学或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回的(含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提前退役),所在学校应恢复其学籍,并妥善安排学业。对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服现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安排复学,取消学籍。
办法规定,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免试安排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升本考核时,各项成绩达到及格标准的,学校优先录取入读普通本科。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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