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


时间:2011-11-30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我省调整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旨在进一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规定我省矿泉水的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粘土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为1元/吨(立方米)。为支持保障性住房等工程建设,维持砂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0.5元/立方米不变。据介绍,此前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标准为0.5元/吨。此项政策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地方政府保护资源的能力,进一步促进资源型企业节约、合理、科学利用资源,对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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