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讯 27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31日起正式施行,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规定禁烟场所做到“四有一无”,执法部门设防烟举报电话,投诉居前10位场所重点检查。
方案规定,哈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要做到“四有—无”。有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有禁止吸烟标识,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有佩带标识的监督管理人员,无吸烟用具。
哈市各防烟执法部门指导所辖室内场所创建无烟单位。督促所辖场所自觉执行《条例》,如建立防烟工作机构,指定防烟工作责任人,明确场所防烟监督员可由场所负责人或员工兼任;指导所辖场所组织员工进行防烟和对室内吸烟行为劝阻的培训;如何拨打和使用防烟举报和监督电话等。
方案确定,哈尔滨市、区防烟办设立防烟监督电话,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防烟执法部门的防烟举报投诉电话登记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设立本部门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开设戒烟咨询热线。
哈市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要按月汇总防烟举报投诉电话,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电话记录及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哈市防烟办,对当月防烟举报投诉电话总数居前10位的场所进行重点执法检查。
哈尔滨市、区防烟办组织专业人员对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进行空气烟草烟雾技术监测。日常监测各类场所每年覆盖不少于30%,监测不合格单位3日内重复监测,对复测不合格的单位通报主管执法部门防烟办,对重点场所开展重点监测,适时将监测结果公开发布。
哈尔滨市防烟办与各区防烟办、各执法部门防烟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实施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凡因执法不力,被媒体曝光,或未完成创建无烟单位指标的将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违反《条例》相应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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