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讯 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5日起,哈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参保者在首批82家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医保可以报销。除此之外,哈市还提高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参保者门诊看病可报销
以前,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者只能在住院的情况下,医疗保险才能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特殊疾病除外。今后,这些参保者不住院,因常见病、多发病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持本人《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卡”,就近在哈市确定的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自由选择一所进行普通门诊医疗;首次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即确定为本人年度内定点医院,确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大学生门诊统筹由各高校自行管理,门诊所需资金由医保部门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拨付至学校统筹使用。参保学生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诊医疗,可在本校所属的门诊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无需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时,先应累计承担50元起付线;达到起付线后,再发生符合普通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200元含200元以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同时,参保居民在本人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符合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药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本人与定点医院结算;由医保规定支付部分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在非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需要重新选定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医院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医保卡到其他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重新选择确定定点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在原定点医院继续就医。2012年度定点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
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选定的住院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按标准给予报销。
报销所需的材料包括:门诊医疗手册、门诊收据加盖财务公章、费用明细、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和开户卡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提至25万
此次调整共涉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三个险种,预计政策调整后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分别达78%和70%。参保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
同时,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支付标准。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部分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化验、服务设施等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将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免疫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至90%。
扩大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腹膜透析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肝素帽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同时将血液透析滤过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提高肝、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支付标准。肝、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万元;同时将部分相关检查化验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参保职工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90%。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提至11万
参保居民成人居民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1万元含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和门诊统筹医疗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至20%。
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支付标准。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部分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化验、服务设施等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将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免疫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提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待遇支付标准。将腹膜透析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肝素帽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将门诊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将血液透析滤过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成人居民三级医院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55%,学生儿童支付70%。
提高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支付标准。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并提高待遇支付标准;同时将部分相关检查化验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5%。按二档135元缴费的参保居民,待遇支付标准按前款支付标准的70%执行。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提高10%
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6月15日起,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具体政策可登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blss.gov.cn查询。咨询电话:12333,84871958,84871959,84871953;医疗保险卡补办及咨询电话: 87597177,87597199转125或126。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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