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获悉,7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前进路、康安路、和兴路、三大动力路和兴路至三合路、三合路、公滨路中山路至南直路、南直路、南直立交桥、东北新街、北新街、大新街、友谊路和河鼓立交桥所围成的二环路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通行。
据介绍,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7月1日起,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黑A号段和黑L号段的机动车以及本市驾驶人驾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除外采取第三阶段限行措施。
据介绍,第三阶段限行措施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第一阶段《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和2011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第二阶段《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同时废止。
据了解,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8月1日起予以查处。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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