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外地车想转入哈市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2-07-27






  7月27日讯 从8月1日起,外地转入哈市各县市的机动车、县市转入到市区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哈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才能允许落户哈市。

  其中,轻型汽油汽车、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Ⅳ标准;中、重型汽油汽车、轻型柴油汽车、重型柴油汽车执行国Ⅲ标准;低速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国Ⅱ标准。

哈市自去年7月1日起,在全市8个区实行了新车落户及外地二手车转入新规,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外地转入哈尔滨市区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Ⅳ排放标准才允许转入。

  据哈市机动车排气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扩大执行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的范围,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外地高排、高污染车辆的转入,对哈市顺利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据估算,轻型汽油汽车、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Ⅳ标准后,单车污染物排放量可降低50%。对符合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的,在8月1日前已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于8月1日后办理外地转入县市手续和县市转入市区手续的机动车,还将按原排放标准执行。

  对符合排放标准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哈市环保主管部门将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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