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2-07-31





 从30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已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新出台的《条例》是以《宪法》、《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我省和森工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从省情、林情实际出发而制定的。《条例》共8章53条,内容涵盖了林区生态保护、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等全部经济社会活动。《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对森工林区的性质、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对森工林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基本任务、措施予以充分说明,对森工林区做出了明确的体制安排和政策支持,对森工与地方推进林地合作共建提出了要求。

  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黑龙江森工林区是全国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是重要的木材及林副产品产出地,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点区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大栖息地。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经营总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占东北四大国有重点林区的35.2%,占黑龙江省国土面积的22%。长期以来,我省国有重点林区存在许多问题急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条例》的出台施行,是我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也是省级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森工的体制和职能,明确认定了森工林区在生态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为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为林区全面推进依法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极为深远和重大的意义。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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