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流动人口可申请公租房 须有稳定职业并住一定年限


时间:2012-08-02





资料图

  从黑龙江省公安厅获悉,《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住建部门应当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办法》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主管部门及管理原则,强化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措施,加大对流动人口权益保护,优化流动人口服务措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人社部门应免费向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求职登记等服务;住建部门应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民政部门应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流动人口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不审查其经济条件。流动人口在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计划生育休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小额担保贷款、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等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权益。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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