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小饭桌”须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时间:2012-10-25





  日前,我省制定的全国首个省级食品安全条例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新出台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哪些亮点?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又有哪些新举措?今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今后,县级以上政府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建立从“田园到餐桌”全程监管体系,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亮点二:设立产地安全监测制

 《条例》在加强源头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规定了三项制度:产地安全监测制度规定省农业等部门应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市场准入制度要求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安全追溯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农业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监测体系。

 亮点三:未经许可不得收运泔水

 为管住餐厨垃圾的前端和后端,防止地沟油流向餐桌,《条例》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监管,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亮点四:食品摊贩须实名经营

 小作坊、小摊贩因为流动性大,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空白点。对此,《条例》专门设立一章,规定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对小作坊的监管,确立了生产目录制度、核准制度、暂停生产报告制度。

  亮点五:“小饭桌”实行餐饮服务许可

  针对中小学校周边“小饭桌”管理难的情况,《条例》规定,校外托餐机构应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同时,规定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条件,要求具有相对独立和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和卫生间,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从业人员要具有健康证明等。

 亮点六:实行食品召回制度

 为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条例》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外,还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发现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由食品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通知生产者或供货商向监管部门报告。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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