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9日讯 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不得在国家法定节日前一周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近日,哈市《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其中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规定,哈市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大力推行检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市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可先检查后备案外,执法部门其他检查应当制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法制部门备案后方可检查。
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不得在国家法定节日前一周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对企业实施检查必须履行内部层级批准手续。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可以联合行政执法检查的,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实施检查。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检查。
来源:东北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