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构建城乡社会救助新格局


时间:2012-11-23





  建立科学动态适时适度救助保障标准体系

  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全面建立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要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省民政厅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工作将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质量”为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省构建起党政统一领导下的“城乡统筹发展、运行高效顺畅、管理规范有序、保障公平公正”的社会救助新格局。突出完善救助制度核心,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省各地都要根据城乡居民的消费支出水平及时提高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进一步落实好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建立科学、动态、适时、适度的救助保障标准体系;规范实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救助范围侧重于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重点围绕支出型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故及灾难的家庭实施,救助标准与困难程度相适应;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取消住院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进一步提高救助封顶线,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救助比例达到70%,确保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参保参合率达100%。

把握实施救助关键,确保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落实。我省将严格规范救助对象认定审批程序,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基本条件,制定家庭财产核算评估的具体办法和赡养、抚(扶)养费用的具体标准,逐步健全以户籍、收入和财产为主体,以其它规定情形为补充的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到2013年年底之前,全面建立民政与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证券等行业之间的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健全救助对象财产申报的承诺制和财产核查的授权制,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采取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民政部门不定期分类复查等方式,保证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创新监管责任机制,确保绩效管理和奖惩措施发挥效能。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办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管,建立低保经办人和村(居)委干部近亲属享受救助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对于“人情保”、“关系保”以及失职渎职问题实行零容忍。

突破基层能力建设难点,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重点推进省、市、县三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同时,巩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成果,全面推广城市社会救助大厅服务模式,落实好县(区)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配备,着力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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