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细则规范幼儿园收费


时间:2012-12-14





  日前,我省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细则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示范幼儿园780元/月、人,一级幼儿园520元/月、人,二级幼儿园350元/月、人,三级及以下幼儿园 200元/月、人。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对2周岁以下幼儿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幼儿园的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主要包括看护人员工资、水电消耗等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或家长提供可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托管费、交通费。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据悉,细则本月23日起实施。本细则试行一年,原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自本细则施行时同时废止。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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