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7日讯 今天,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要求给予道路运输行业优惠政策,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公交场站,跨省市客车运价可上下浮动30%,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
2013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通知》中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码头、汽车站等工程项目的配套设施;在“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通知》要求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道路通行费实行七五折优惠。对客车和采用ETC交费方式的车辆给予适当优惠。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企业公车公营车辆达到150台以上的,视企业规模给予优惠。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多轴大型货运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鼓励道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危险品运输实体化、集约化经营。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外,今后不再批准单车经营。
我省将建立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跨省、市、县道路班车基准运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运输成本变化和市场供需对运价实行浮动,上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30%。此外,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管理。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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