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11日从省法制办获悉,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我省拟出台《黑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和个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仍在使用寿命内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建筑物,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及再次装修。
禁止将报废机动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翻新出售。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减少提供一次性用品,提倡有偿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餐饮业提供一次性筷子、餐盒。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设置本省废电池和废电子产品集中处置中心。产业园区、居民小区、大型商场、企事业单位和大中院校等应设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鼓励零售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商品,支持通信等重点行业回收废旧铅酸电池,探索采用押金等方式建立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等通信产品的回收体系,提高回收率。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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