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贯彻“国8条”出台细则,限购令与房产税并行


时间:2011-02-09





为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8项措施,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2月1日,上海再次推出9条调控措施,要求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项名为《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共9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暂定在上海已有1套住房的该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该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上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两年内在该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是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房产税试点。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此前政府发文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要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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