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节能评估


时间:2011-09-30





江西省工信委日前出台《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江西省工信系统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节能评估


  《办法》中所指的节能评估,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采取的节能措施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有: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节能审查


  《办法》中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有: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申请登记备案。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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