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条例出台,创新法规促粤港澳试验区发展


作者:张丹丽    时间:2011-12-01





25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横琴条例》在昨天下午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中高票通过。一系列创新条例对横琴新区的发展定位、管理体制、区域合作、产业发展、法制保障等予以全面规范。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今年7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横琴开发有关政策,同意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珠海市人大在通过多地考察、反复论证和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并广泛听取了港澳法律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符合横琴特点的、具创新性的《横琴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横琴新区“管理体制”、“区域合作”、“产业促进”、“法制保障”四项内容,使横琴成为内地开放度最高、体制活力最强、创新空间最广的区域。

  在管理体制上,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智斌介绍,《横琴条例》确立了珠海主导横琴开发,采用“决策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三会的机制,负责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以保证横琴新区实现快速、高效发展;赋予横琴新区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确定横琴为一级政府管理模式,将“人事权”、“财政权”和“土地管理权”三权下放归横琴新区。

  与其它国内新区不同的是,《横琴条例》中,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区域合作”相关内容,条例用专章规定了横琴新区与港澳在交通、人才、资金、商务、旅游、科教研发、公共服务、通关等方面的合作内容。这在已有的各类开发区、经济区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

  为促进横琴产业发展,条例对工商登记进行了创新,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工商登记制度,将目前工商部门许多的行政管制内容转变为与国际惯例相近的登记、评级等制度。如在横琴登记注册公司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等。《条例》明确在横琴新区实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的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由于横琴新区是粤港澳紧密合作的示范区,全文中有44处“港澳”一词。具有创新性的《横琴条例》在法制保障上将横琴打造为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的法治之区。为此,横琴新区建立港澳法律问题专家小组、通过立法转换吸收借鉴港澳法律制度,在横琴投资生活的外籍人士还能够享受港澳民商事法律服务。条例特别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港澳合同的当事人可明示选择港澳法律处理合同争议。同时横琴新区也设立专门的审判、检察机构。

  横琴新区管委会主任牛敬表示,《横琴条例》创新性、操作性兼具,它的制定实施,将为横琴打造“特区中的特区”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张丹丽)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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