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草案被指满天神罚


时间:2012-03-30





治安责任

出租人承租人地产中介均需承担

新出台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针对这十多年情况,进行了针对性非常强的修改。

常住人口租屋住纳入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 年3 月底, 广东全省有91.8 万常住户口人员居住在出租房屋里,为此“草案”将原《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变更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将规范主体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员。对目前大量出现的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草案” 也从几方面加强了管理。

出租转租和弃租都要报告在诸多修改中, 最大的改变是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承担的治安责任。

“草案”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转租房屋, 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 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

承租人身份须报管理机构

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 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

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转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

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人等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对居住时间超过三日的流动人口,要督促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 应当和代理人签订治安责任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治安责任。出租人应当在治安责任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理人在委托期间,应当按照草案规定履行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承租人要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等。

多处设罚

出租房屋不报告可罚500元

除了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的义务外,提交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还针对不履行义务的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

“草案”规定,对未报告治安信息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未报告治安信息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履行治安责任, 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未报告治安信息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时报告治安信息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出租人, 未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或者未即时录入租住人员基本信息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审议现场】

“草案”引发很大争议,有人称:为何没有看到一条对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处罚规定

欧广源:立法不能变成部门罚款的依据

这份修订草案, 在29 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分组审议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笑称,草案中对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的众多处罚规定和处罚金额,看起来简直就是“满天神罚(佛)”,“从二十条开始,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都是在说要怎么罚款,好像我们的管理就是要钱。这样的以罚代管的管理理念很不好”。

欧广源特别强调,部门利益万万不能法制化,“部门起草的法规条例,不能在通过人大立法后,变成了部门罚款的依据”。

“方便”管理应限合理范围

在一组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许家瑞首先发言谈道:“我感觉这个‘草案’ 更多是为了职能部门管理方便制定的。比如,要求出租人去查租客的身份证,对有犯罪嫌疑的租客要向公安部门举报,不举报还要面临罚款等等。”许家瑞曾经在美国生活过,在他的记忆中,美国的房东租房给别人之后,除了纳税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义务。“我不否认出租房屋需要管理, 职能部门考虑如何方便管理也没错,但这种‘方便’要控制在什么范围内才是合理的,要慎重考虑。”

“明知”犯罪不报如何认定?

第三个发言的褚国祥, 则从操作层面对“草案”提出了意见:“草案将很多治安管理的连带责任转移给了出租人。我觉得这种转移必须科学、依法、有可操作性。比如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请问,这个‘明知’由谁来认定? 又怎么来认定? ”褚国祥还表示:如果一定要追究连带责任, 那么那些收了税费的行政管理机构,比如镇、街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为什么没有被规定负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在‘草案’中,我没有看到一条对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处罚规定”。

靠限、 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辛瀑在发言中认为,“草案”在几个方面体现出的不是管理的进步, 而是倒退。

“首先,草案中公安部门的处罚权力过大。

在治理酒驾中, 具体处罚由法院作出,公安直接处罚应该越少越好。其次,靠‘限’

是管理不好出租屋和社会治安的。就像买菜刀必须登记身份证,这样的管理思路起点太低,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欧广源在最后的发言中表示, 法规条例的修订,要贴近实际、贴近社会、贴近老百姓的诉求, 不能让法规条例成为部门罚款的依据和利器。“既然制定了这么多处罚性的条款, 就应该更多地听取被管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声音。要把管理寓于服务,不能只想着管,只想着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认同原来的规定确实到了需要修订的时候,但是要怎样修订,还要相关部门再考虑,并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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