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慈善组织将有大动作。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专家论证稿)(以下简称《慈善条例》)立法论证会上获悉,深圳将为慈善立法,并出台慈善组织可先运作后登记、机关领导不得任职慈善组织负责人、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可获税收减免等新规定,这在深圳慈善事业发展中属于首次,也是一项重大创新。
可对慈善财产进行企业化经营
《慈善条例》对慈善组织登记制度有所放宽,慈善组织可以先运作后登记,比直接登记制度更宽松。根据条例,任何公民联合3人以上的发起人发起,可成立慈善组织,制定组织的章程和推选出负责人,到民政部门备案,运行一年后再去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在登记前慈善组织还可以正常运作。此外,境外人员也可以在深圳登记注册慈善组织,但法定代表人每年应累计在境内居住3个月以上。
《慈善条例》倡导社会各界支持慈善事业,如新闻媒体应当以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版面或时间的8%用于慈善宣传和信息发布,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免费提供场地和便利,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慈善知识。
在慈善组织治理结构方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在职领导干部不得担任慈善组织主要负责人。此外,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
除了创始资金、社会捐助、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外,投资经营收入也被纳入慈善组织的收入。《慈善条例》称,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企业经营方式使得慈善财产保值增值。
运行费用和支出要严格公开
为促进慈善组织公开和透明,《慈善条例》要求,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媒体或官网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内容要细致到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还有收入最高的3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单列。
对于慈善组织在运行当中的费用和支出,《慈善条例》也有严格限定。如募捐的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义演、义赛、义卖的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过本次募捐活动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20%。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根据条例,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可获税收减免,如从业人员工资福利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慈善组织接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收入免税,慈善组织投资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除了税收之外,深圳市区政府对新成立的慈善组织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和水电补贴。
慈善组织登记放宽后,更需要严格管理。根据条例,虽然慈善组织可以先备案后运行,但运行一年还不注册的,民政部门会对其罚款1万至5万元,如果不改,该组织将被取缔。
如果采取违规募捐、不开收据、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慈善组织也将受到严惩,如罚款或直接被取消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年内不得在深圳慈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慈善财产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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