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提升体制竞争力,我省全面启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省政府分别于7月和9月公布了第一、二批调整审批事项目录,共对383项审批事项作出调整。根据8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精神,近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正式印发,批准我省对100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调整:一是同意在我省区域内停止实施66项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同意下放3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层级。这对我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批复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取消或向社会转移一部分对经营活动、设立相关企业的审批和机构、人员资质资格核准、认定及证书核发事项。如取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核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设立审批等34项行政审批事项,目的是降低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明确将软件产品登记、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等32项职能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目的是减少政府管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下放至省级或省级以下政府管理层次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能源、交通、原材料、机械制造等投资项目核准,区域性、地方性企业设立、经营活动立项审批等。如将原属国务院部门实施的50亿立方米(含50亿立方米)以下非跨省天燃气管道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内发行放映机构举办中外电影展映活动和参展影片审批等19项审批事项下放到我省实施;同意将原属省级实施的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等15项审批事项下放到市、县政府实施。
据了解,下一步,广东将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用足用好中央赋予的政策,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先行先试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与强化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努力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服务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审批过程最透明的先行区”。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狠抓改革事项落实。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有改革事项全面落到实处。全面推进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争市级明年一季度、县级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改革。二是切实抓好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步转移、有序推进,确保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已经具备条件的事项,尽快实施转移;基本具备条件的事项,进一步创造条件,逐步实施转移并明确分步骤分阶段的工作安排;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加快培育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转移过渡期并明确过渡期内的管理安排。组织实施《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加大对行业协会发展扶持的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组织良性有序发展。三是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出台《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设定和实施许可事项,建立审批事项动态清理机制。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和完善审批标准,明确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四是切实加强政府日常监管。在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转移力度的同时,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日常监管体系,尽快制订出台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相关部门分头逐项制订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加快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住”的基础上切实“管好”。五是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推进“阳光审批”,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完善和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审批实时监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评估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擅自设立审批事项的行为。
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省发展改革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 依法制定、调整省内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广东省依照法律规定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
3 移动电话本地业务资费制定、调整审批 省通信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广东省依照法律规定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
4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省教育行政部门
5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省科技行政部门
6 软件产品登记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8 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9 三级、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10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初审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1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2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3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公安部
14 省内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省司法行政部门 公证员在广东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在履行完相关调动手续后,由调入地的公证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并为其换发执业证书;公证员跨省变更执业机构,仍执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15 香港和澳门永久居民申请法律顾问证审核 省司法行政部门 由省律师协会负责审核登记,并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由省司法行政部门颁发法律顾问证
16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中国籍辅助人员雇员证核发 省司法行政部门 由设在广东的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按中国(内地)有关规定聘用中国籍雇员后,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
17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外籍辅助人员雇员证核发 省司法行政部门 由设在广东的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按中国(内地)有关规定聘用外国籍雇员后,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
18 资产评估机构年检 省财政部门 先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经省财政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19 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部门 待该领域行业协会发育成熟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0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部门 待该领域行业协会发育成熟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1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部门 待该领域行业协会发育成熟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2 限制类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初审 省环境保护部门 限制类进口废物申请按照自动类进口废物审批程序进行,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监管意见。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初审取消后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报环境保护部告知性备案
23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预审 省环境保护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4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认定 省建设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机构或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5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省建设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机构或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省建设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7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省建设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省建设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9 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核准 交通运输部 工商部门登记后告知交通运输部门
3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省水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1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省水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省水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
3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省水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5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设立审批 省外经贸部门 改为告知性备案,由省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3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 省外经贸部门
37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省外经贸部门
3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省外经贸部门 凭委托管理合同向省外经贸部门告知性备案
39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40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省卫生行政部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省通信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41 烟草广告审批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广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在省内取消烟草广告审批
42 省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3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部门取消审批,根据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登记
44 操作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带压封堵、带压密封、电梯司机)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45 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46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此项许可后,相关事项通过制造许可进行管理(在制造许可证中注明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直接实施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47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此项许可后,相关事项通过制造许可进行管理(在制造许可证中注明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直接实施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48 已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压力容器安装、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此项许可后,相关事项通过制造许可进行管理(在制造许可证中注明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直接实施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49 省管(不跨省的)长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0 预应力混凝土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公路桥梁支座、棉花加工机械、钻井悬吊工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52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核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产品上注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并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出版单位凭备案证明办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适用于音像制品)、中国标准书号(适用于电子出版物,不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申领手续
5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省统计部门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仍需参加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命题及考试标准等由国家统计局制定;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并加盖广东省统计局印章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组织实施事项交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办
54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55 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省知识产权部门 由工商部门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直接登记后,抄送广东省知识产权部门
56 导游人员年审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部门
57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58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59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部门 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0 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省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取消省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准印证,必要时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61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审批 国家宗教局、省人民政府
62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 县级以上侨务部门、所在地直属海关
63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省气象部门 先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经省气象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4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省气象部门 先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经省气象部门确认具备条件后,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5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
66 执业药师注册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备注
1 背压(含抽背)式热电联产和单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下分布式燃气电站、50亿立方米(含50亿立方米)以下非跨省天然气管道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投资主管部门
2 跨大江大河(通航段,不含珠江口)的独立公路桥梁、10万吨级以下(不含10万吨级)煤炭、矿石专用泊位,5万吨级以下(含5万吨级)油气专用泊位,5万吨级以下(含5万吨级)集装箱专用码头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投资主管部门
3 黄金矿山采选项目,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投资主管部门
4 纸浆、制盐、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投资主管部门
5 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投资主管部门
6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园区性建设项目(土地成片开发、主题公园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投资主管部门
7 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投资主管部门
8 在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投资主管部门(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 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
10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广东省民政部门 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1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广东省民政部门 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12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 广东省外经贸部门 县级和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
13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 广东省环境保护部门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
14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广东省环境保护部门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野外示踪试验的环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复)
15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广东省建设行政部门 其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仍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建设部负责审定
1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核准 交通运输部 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7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交通运输部 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8 对运输资源性大宗商品的船舶临时进出我国已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但尚未通过国家验收的口岸的审批(一次审批有效期限为6个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口岸办、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总参谋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中深圳市交由交通运输部驻深圳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征得驻粤口岸联检部门和广州军区司令部同意,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19 对造船企业所造出口船舶临时进出我国已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但尚未通过国家验收的口岸的审批(一次审批有效期限为6个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口岸办、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总参谋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中深圳市交由交通运输部驻深圳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征得驻粤口岸联检部门和广州军区司令部同意,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20 经营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审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1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广东省水行政部门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部门 涉及省际、多个县市及较大流域范围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仍由省水行政部门审批
2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广东省农业部门 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23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广东省农业部门 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24 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广东省农业部门 县级和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25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广东省农业部门 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26 进入国家级海洋与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农业部 广东省海洋渔业管理部门
27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与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农业部 广东省海洋渔业管理部门
28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证编码 文化部 广东省文化行政部门 为广东省提供专门号段,保留全国统一编码制度
29 市内使用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广东省税务部门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30 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广电总局 广东省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1 省内发行放映机构举办中外电影展映活动和参展影片审批 广电总局 广东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广东省安全监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3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广东省安全监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34 500万元(含)以上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防空部门 省本级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来源:南方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