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编码,确立唯一身份,并纳入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管理。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昨日,《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发布,该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看点1 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
根据该管理办法,全省各级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当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
据了解,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和代码、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
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下,红头文件是很多行政审批产生的原因。该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审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而且,《目录》要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目录》。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起草单位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目录》管理机构、机构编制、监察等部门的意见。行政审批事项增加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
看点2 八种情况可调整或变更
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调整或变更?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八种情况:一是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的;二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以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四是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五是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六是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七是由下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可以下放管理层级,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八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九是其他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变更的情形。
但是,实施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的行政审批的,《目录》管理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而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照权限报有权机关决定。有权机关不同意调整或者变更的,行政机关不得调整或者变更。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对于增加、调整或变更的时间要求,该管理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目录》管理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的,《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为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纳入管理系统,并更新公布《目录》。
看点3 建立审批事项退出机制
该管理办法还要求,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但不得变相实施或者上收行政审批。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审批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由《目录》管理机构管理。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
该管理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调整或者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目录》管理机构和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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