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12月25日讯 广东省政府日前发出《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从2013年起,在对象认定上,我省将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制度,既防止“应保未保”,又杜绝出现低保“终身制”、养懒汉的现象。《通知》指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制。
从2013年起,在对象认定上,要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开展定期核查,杜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保未保”和“终身制”现象,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信力;在审批或复核低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日常管理上,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要设立公示栏,长期、真实公示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补差金额等信息,畅通社会信息反馈渠道。
《通知》强调,各地要根据维持当地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底前,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2014年底前,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达到全国前十名的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只叠加、不冲减、不冲销”的原则,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工作机构,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信息核对平台,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高效、公正。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及顺德区要在2013年完成相关工作,其他各市要在2015年完成。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当地低保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要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按要求配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具体配备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各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低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的城乡群众全部纳入低保。目前,全省低保对象有95万户、215万人,全省城镇平均低保标准人月309元、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人月246元。全省低保资金支出从2007年的12.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4.5亿元,今年1—8月低保资金支出比去年同期增加3亿元。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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