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总部入驻福建的台资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这一意见,福建省发改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该意见规定,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两年给予60%-80%奖励,后三年给予30%-40%奖励,五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福建省将协助台资企业在福建省建立“台湾产品营销中心”,扩大台资企业的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在福建省设立批发、零售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十二五”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还支持台资在福建办医院。福建要求,地方卫生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在有关规定允许内从宽核定。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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