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公租房租金3月起实施新规


时间:2012-02-03





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记者2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进行规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公租房租金设两种标准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迅、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租金一般3年调整1次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或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实行市场租金比例法,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实行成本租金法,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办法》明确,制订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1次,或者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租金收入用于公租房维护管理

《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办法》还明确,超出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住房租金外违规收取费用的、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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