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关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等事项,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但不得借机安排公费旅游活动。昨日,导报记者获悉,厦门五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的通知》。该《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的公务活动等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这一试行规范将从4月1日起施行。有关业者表示,这不仅将给旅游业者注入新的商机,也将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探路”。
新规范
借公务“公费旅游”,没门
半天考察五天旅游,上月,深圳某局借考察之名,率团到上海、苏杭豪华“公务游”,被披露后引起全国关注。
现实中,如何避免借“公务活动”外包搞“公费旅游”,诸多城市仍在探寻进一步规范。未雨绸缪,导报记者获悉,厦门在这份《通知》中对此设置了“防火墙”。
《通知》面向厦门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发出。《通知》的发出者,则为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等五部门。据悉,该《通知》在进一步推动旅游业发展的背景下出台,为此《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包括交通、住宿、会务等事项。
但为了避免被“公务旅游”借此打擦边球,《通知》明确强调,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应与公务活动紧密相关,不得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
设置“防火墙”的同时,谁来看守“防火墙”同样重要。《通知》还明确,旅行社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市财政、审计、监察、地税等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务活动委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据悉,这一试行规范,将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新商机
委托旅行社要“货比三家”
导报记者注意到,《通知》中明确,可受委托的旅行社应是依法在厦门市注册并获得福建省旅行社质量信用等级3A(含3A)以上的旅行社;其中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为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赴台旅游组团资质。
更为重要的是,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相关规定程序选择三家进行报价比对,然后“择优确定受委托旅行社”。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办。”厦门一位不愿具名的旅行社老总向导报记者表示,旅行社承接了上述单位的交通、住宿、会务等事项,是一块不小的新商机;若进一步规范推广后,将给旅游业者注入新的商机,利于推动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将为有效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探路’,毕竟政府更多服务外包也是大势所趋”。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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