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


时间:2012-03-15





如何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昨日,记者从省经贸委获悉,省经贸委研究起草了《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在资金、创业、技术支持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拟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上述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据悉,在资金支持方面,我省拟从设立专项资金、加大信贷支持、政银企会商机制、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民间及外商投资等方面进行规定。

其中,《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建立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降低企业融资实际成本,加强和改善企业金融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对金融机构按照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同时,还规定本省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地方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等中小商业银行应当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扩大担保物范围,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物认定、评估、流转等制度,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土地经营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方式。

而在政银企会商机制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奖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

此外,还将不断拓宽其他融资渠道,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拍卖行、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到境外融资发行人民币债券。

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方面,拟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小微企业。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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