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民办养老机构将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政府补贴、金融扶持等方面享受系列“利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做大养老服务产业“蛋糕”。
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万张以上。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各设区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建设用地优先保证
通知要求,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发展养老服务业项目。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相关费用给予优惠
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相应优惠;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收取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费用,优惠收取通信费;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此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明年起提高补贴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次性开办补助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1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床位运营补贴方面,对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另外,实施贫困老年人政府补贴制度。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确需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金融部门对符合政策、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项目,要简化手续,增加信贷投入力度。
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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