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困难家庭救助金每年最高3000元 一年可申请一次


时间:2012-07-24





  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哪些对象可申请

  《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此外,《办法》还规定,临时救助重点对以下几类情况进行救助: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报销部分或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教育部门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哪些对象不予救助

  除规定申请临时救助需满足的条件外,《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因赌博、自杀、自残、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此外,重大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小额临时救助原则上直接发放现金;大额临时救助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应该如何申请

  据悉,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等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与学校有关证明。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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