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政鼓励外商来闽投资 扩大设区市审批权限


时间:2012-08-15





从省外经贸厅获悉,近期,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从优化外资结构、拓宽引资方式、加强要素保障、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新举措,鼓励外商来闽投资。在优化外资结构方面,意见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投向产业集群效应明显、带动力强的重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的招商工作经费支持;对投资总额1亿-5亿美元的在谈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招商工作经费支持;对在谈的500强跨国公司和台湾百大企业投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的招商工作经费支持。

在拓宽引资方式方面,意见鼓励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省内企业主动承接境外优势产业资本和财务资本的并购,引导境外上市公司以设立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返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外商以持有的境外合法人民币出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债以及外商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增资扩股,并对上述新增的注册资本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在加强要素保障方面,意见将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或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对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改造建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此外,意见还扩大了设区市审批权限,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赋予设区市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审批权,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权。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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