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电 北京等六城市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办出入境证件、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环保主管部门可约谈发生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方政府负责人……一批部门新规定、新举措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北京等六城市外地人可办出入境证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非户籍地就业和学习人员数量逐年增多。
依据现行规定只有在户籍所在地才能申请因私出入境证件,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高,迫切希望就近申办出入境证件。为此,公安部出台新举措,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6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实施允许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的在读大学生异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的便利措施。
据悉,在上述6个城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暂居住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包括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证件失效重新申请以及证件加注。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授权上述6个城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
牛初乳是健康奶牛产犊后七日内的乳。在今年4月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中,卫生部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同时要求此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而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卫生部这一禁令让许多消费者对牛初乳产品疑心重重。为此,卫生部专家澄清道,婴幼儿可食用符合卫生部标准的牛初乳,据其介绍,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这三类食品,在这三类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粉。但是在其他食品里,可以添加牛初乳。
即便如此,从4月份发布禁令至今,在国内风靡10年的牛初乳行业受到了几乎致命的冲击。尤其是牛初乳婴幼儿配方食品,面对9月份即将下架的形势,众商家纷纷通过打折等促销手段希望能在过渡期内多卖出一些,力求减少损失。
关于禁令背后的解读,不同专家给出了不同答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严卫星说,卫生部基于审慎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虑,规定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
据介绍,目前,牛初乳未列入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中,国际上也未允许牛初乳添加到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在牛初乳主要进口来源国,澳大利亚将牛初乳作为补充类药物管理,新西兰规定添加牛初乳的膳食补充剂类食品不得用于0至4个月婴儿。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将由工信部审批
由国家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据工信部相关人员介绍,《办法》的出台可以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管理工作,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需要。
《办法》明确了工信部、公安机关和海关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中的职责,工信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根据《办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办法》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了受理时限和审批程序。
《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作了规范,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当依据《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和管理。
为了保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针对未经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非法转让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监察办法强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管理体制、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和工作要求,都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范了各级监察机构的设置、命名及队伍建设。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各级分工明确,从属清晰。同时《办法》规定,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需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办法》在总则中强调了环境监察机构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早在今年六月,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环保部今年将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理情况等信息。《办法》中的条例亦表现了部委对突发事件处理的重视。
《办法》指出,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规定,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办法》特别强调,境监察机构应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此外,《办法》还鼓励各级别各地域的环境监察机构加强数据信息的沟通交流,鼓励环保主管部门与司法等机关配合协作,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执法,推动环境监察部门全面提高执法能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准入门槛提高
由国家安监总局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施行。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
《办法》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办法》明确,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同时,《办法》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
《办法》对许可权限作出了调整,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明确了发证条件,从企业选址、布局、设备、储存条件、制度、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比原《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办法》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