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保障房配租配售办法 暂停受理经适房


时间:2012-10-18





  打算申请租赁福州城区保障房的市民要注意了,福州市政府昨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新的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据介绍,《意见》下发后,昨日起已暂停五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对于《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2011年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其他条件按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2011年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意见》指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该家庭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申请人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初审,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后,福州市、区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核认定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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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发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本报讯昨日,福州市政府还出台了《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车辆等凭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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