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内河排污,最高可罚5万元。昨日举行的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草案)提交一审。草案明确了内河管理的各类禁止行为,并加大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福州市去年开始全面铺开内河综合整治工作,但整治后的内河,出现河水再次被污染的情况。对此,福州将通过对《内河管理办法》的修订,实现对这些现象处罚的有法可依。
内河各类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专项规划
此次修订,加大了对各类内河建设工程的管理。草案要求,内河疏浚、截弯取直、污水截流等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在内河修建码头、跨河桥梁等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内河综合整治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并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
此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内河整治无关的工程项目。对内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防碍防洪排涝或内河景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逐步拆除。
草案新增多项“禁令”
长期以来,向内河随意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是导致福州市内河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福州市政府实施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已建成较为完善的污水管网,具备了截污的条件。草案规定,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实施雨污分流,禁止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内河。内河新设雨水排放口,建设单位须经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草案规定,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驳岸、护岸、护栏等内河设施;乱扔生活垃圾或抛弃、掩埋动物尸体;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排放污水;在内河游泳、洗涤或者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炸鱼、电鱼、打捞鱼虫;擅自放养、种植动植物;擅自铺设电缆、电线、管道;其他损坏内河设施、破坏内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从严”处罚
福州市政府表示,在管理实践中,执法手段薄弱一直是内河管理的软肋。原法规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对违法行为震慑力度不大。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如向内河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排放污水、填河断水、损毁坝闸等危害性大,应本着“从重从严”的原则予以重罚。
草案依违法行为的类别定出了不同的罚款标准,其中对“向内河排放污水或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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