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屋征收前 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时间:2012-11-01





  我省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今起执行今后,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应分户评估;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应优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今起正式执行。

  被征收人可协商选定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意见》,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牵头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意见》指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补偿的,不再分户评估。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需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分户评估。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意见》提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规定。

  符合条件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房可不轮候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过渡期限内,未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逾期临时安置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要求的,按协议约定执行。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须具备入住条件方可交付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商时间、地点。仍然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县(区)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区)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产权调换房屋具备入住条件方可交付使用。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装修补偿,装修补偿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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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今起试行

  三口之家安置面积至少60m2

  个人住宅被征收,家庭成员在3人以上(含3人)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昨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流程。《意见》从今起(11月1日)正式试行。

  被征收人可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今后,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都将有专门的征收部门负责实施,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培训且持证上岗。各地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都必须先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方案论证意见等报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在“房屋具体补偿标准”这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如果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需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就应当进行分户评估。

  《意见》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后,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可报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体名单。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按不低于60㎡安置

  房屋被征收之后,如何安置是个重点,我省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具体的安置标准,《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话,基本上按照同等面积来置换,如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但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安置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年

  由于安置房可能需要新建,被征收人就会涉及搬迁和安置过渡的问题,《意见》指出安置过渡期按照安置房类型的不同而有区别,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周转房必须是初步装修,水电配套齐全的。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安置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安置过渡期逾期怎么办?省住建厅表示,超过安置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如果房屋征收涉及企业停产停业,也要进行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而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出租给生产经营者了,补偿时则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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