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近日,该局印发了《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进行了规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等8类费用不得计入经适房开发成本。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
其中,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组成。管理费是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发生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绿化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管理费合理支出总额按不超过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四项之和的2%(含)内核定。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其他费用是指前(六)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费用以外的合理费用。
《通知》还规定8类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分别为,由政府负担的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各种资本性支出和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而产生的费用;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平均开发成本以同一项目同一期开发住房为核算单位,其单位定价平均开发成本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定价平均开发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总定价开发成本(元)/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可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本监审表式填报开发成本。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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