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福建省粮食局获悉,我省将对“引粮入闽”的粮食企业进行奖励。凡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省内销售的企业,按其运抵我省稻谷数量给予每年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据了解,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到,为进一步引导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支持我省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回省内销售,增加省内供应粮源,将对“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闽骨干粮食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其中,“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奖励对象要求联片租赁承包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省内销售的企业按其运抵我省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全省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稻谷加工成大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引粮入闽骨干粮食企业”则需要为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第七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等,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稻谷加工成大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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