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10日记者今日从福建省旅游局获悉,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下发,有效期两年。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就公务活动服务事项,不得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项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的旅行社应满足四个条件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应满足四个条件,包括:依法在本省工商登记并获得福建省旅行社质量信用等级4A(含4A)以上资质;信誉良好,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并受处理且未被省旅游局《旅行社诚信公示榜》公示一颗黑星或三颗黄星;旅游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连续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为出境公务活动或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还必须相应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或赴台旅游组团资质。
经省财政、旅游部门审定后,满足以上条件的旅行社名单将被公布在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政务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办理 不得安排公费游
同时,《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规定,择优确定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服务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
《办法》强调,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项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
活动结束后,委托单位须凭合同、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在公务开支标准范围内办理报销手续,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旅行社将被取消资格
《办法》还规定,受委托旅行社不得将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整体转委托其他旅行社,确需转托外地旅行社为公务活动提供部分服务的,必须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与该旅行社签订接团合同,并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旅行社应对转托事项的服务质量负责。
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要求,负责落实活动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和展销等事项。活动结束后,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出具与合同规定公务活动服务相符的合法有效旅行社发票,发票内容为公务活动服务相关事项。
同时,《办法》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旅行社服务质量,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对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实行业务年检和动态评估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依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或不再列入参与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名单。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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