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困难群众大病报销不低于90% 人道救助每人每年封顶20万


时间:2013-01-17





  海西晨报讯 我省困难群众的大病报销比例将不低于90%,省红十字会还将进行人道救助每人每年封顶20万元。日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福建保监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

  筹资重点为大病保险《意见》要求到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都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各地要在保障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将逐年新增的筹资重点安排大病保险工作的需要。

  各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报销比例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

  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大病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 7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病种。

  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

  符合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在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民政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 60%以上,使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90%。

  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给予再一次的救助。救助标准:凡年度内患上述疾病的对象住院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 3~5 万元部分(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 2~5万元),按 10%给予人道救助;5~10 万元部分,按 15%给予人道救助;10~2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人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封顶为20万元。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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