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3月1日起,《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公共机构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工作时间提倡空调每天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严格控制车辆数量,按照规定的标准使用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和节约奖励制度。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年度节能实施方案的制订、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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