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全面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


时间:2013-02-08





  东南网2月8日讯 今年1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施行。2月7日,记者就施行修订后刑诉法一个多月来的我省刑事审判工作情况,采访了福建高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记者: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的《决定》后,我省法院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请您介绍一下?

  答:《决定》公布后,省法院积极组织全省法院广大干警深入学习,提前谋划,主动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第一,全面开展培训。省法院于去年7月组织了一次全省范围的学习培训班。各地法院按照省法院的部署要求,分级全员培训。截至去年底,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全体人员都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尤其是去年底,中央政法各机关先后发布了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规则等,各级法院结合学习修订后的刑诉法,再一次学习培训相关规定,为今年1月1日《决定》正式施行作好了准备。第二,规划统筹资源。为保证修订的刑诉法实施后二审开庭、提审等相关工作量可能增多的情况,各级法院加强人员配置,加强后勤保障,加强工作增量的研究预判。各地调整、选调部分人员充实刑事审判庭,加强司法警察力量,保证依法全面落实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第三,先行探索尝试。去年下半年起,各地法院加大推行证人、鉴定人出庭力度,对二审刑事案件原则上采取开庭方式审理,并初步尝试对证据较为复杂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同时,结合庭审和法律文书评查活动,组织了刑事案件庭审观摩等,为施行《决定》积累实践经验。第四,推动平稳过渡。就《决定》施行后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开展刑事司法援助、建立提审快速通道等,各地法院与检察、公安机关密切沟通联系,研究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操作性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为施行《决定》打下了良好基础。今年1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75件,判处罪犯5030人。

  记者:修订后的刑诉法施行后,各地法院的刑事审判都有了哪些变化呢?

  答:全省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把《决定》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到各项工作之中。

  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依法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对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坚决依法排除适用;对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鉴定意见,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龙岩邱伟伟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如被告人曾福来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案,省法院通知省法律援助中心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曾福来指派了辩护律师,依法保护其诉讼权利。对未能在审理期限办结的刑事案件,我们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如“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被告人,省法院已于日前作出决定,依法变更了对他们的强制措施。凡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全部开庭审理。

  记者:下一步,全省法院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要做哪些工作呢?

  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我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提供了有力武器。全省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尊重保障人权、注重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一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知情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让诉讼参与人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是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好、执行好,确保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三是着力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用好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确保简单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相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之中,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和使用。四是加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强化责任,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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