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今年年初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到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手机网民则近7亿,占互联网用户的95.1%。原来的“沉默的大多数”有了充分发言的平台与机会,随时随地的碎片化即兴化传播成为常态。无论是普及率还是发展速度,中国的互联网服务已经领先一步、迈入了移动传播的新时代。然而,伴随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众声喧哗众声嘈杂的互联网也同时蔓延了不实信息、网络谣言,甚至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互联网的技术赋权“红利”反而走向“便利”的反面、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阴暗地带。
什么样的网络信息合乎公共福祉?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的社交媒体如何使用?网络传播环境下,还要不要对信息分类和把关?正是在对于互联网传播乱象准确研判的基础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5月2日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如果说70年前社会心理学家卢因研究的是家庭主妇在购买食品中的“把关”作用,那在鱼龙混杂的互联网传播环境下,只有符合社会共同价值标准及社会规范的信息才能进入作为媒介的信息渠道进行传播。也就是说,网络传播也需要“把关人”的存在。具体而言,《规定》对于互联网信息的“把关”什么、谁可以“把关”及怎么样进行“把关”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得到“把关”。一方面,《规定》对于“新闻信息”内容进行了严格界定,指出“新闻信息”不仅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还包括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另一方面,《规定》对于信息传播渠道同时做了具体认定,即只要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媒介,不管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还是仅仅提供传播平台,都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为什么对于时政信息的限定如此严格?因为正是在有关突发事件及时政热点新闻的传播上,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介为博取点击量而不惜炒作,甚至无节操、没底线。
其次,专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必须由“专业的人才”进行“把关”。正如“规定”所说,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设立内容总编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而且具备完善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不言而喻,传统的新闻媒体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拥有不可比拟的传播优势。而如果不怀偏见的话,经过新闻专业训练具有新闻媒体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员对于“新闻信息”的采集、甄别与判断无疑享有相对明显的核心竞争力。专业的“新闻信息”交由“专业的人才”把关既可以防范“暴利诱惑”的私利驱动,又可以发挥并凸显专业媒体单位的公信力。普通用户能不能开设公众账号?当然可以。但前提条件是普通用户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需要向其所在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应该说,这也是责权利相匹配的一种保证,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就自然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最后,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必须依法“把关”、纳入流程管理的轨道。例如,新媒体所属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对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并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擅自越权行为要进行经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一意义上讲,互联网传播的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对于时下的侵权抄袭、低俗泛滥以至于肆无忌惮炒作的网络直播行为起到了关键性的约束作用。
总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规定》的及时出台对于互联网传播的治理是一次必要的“亮剑”行动,它不仅明确了谁可以“把关”的具体主体地位,还细致区分了“把关”什么内容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规定》对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何进行“把关”更是有的放矢、切中肯綮。如果说卢因对于作为“把关人”的家庭主妇的研究保证了餐桌上有新鲜可口健康的饮食,那《规定》的实行对于人们的“精神产品”以及有形的产品无疑做出了“绿色”的保证。习总书记说要给广大人民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规定》的及时出台正是“清风徐来”,润物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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